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鲁政发〔2022〕1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锚定“走在前、开新局”,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现公布《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并就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
(一)编制公布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省政府办公厅作为全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牵头机构,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清单编制公布工作。2022年8月底前,各市、县(市、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牵头机构(以下简称审改牵头机构)负责根据本清单,组织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必须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在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上级设定、本级实施的事项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级清单的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各市、县(市、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事项,按实际情况明确基本要素。
(二)制定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2022年10月底前,对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清单,结合中央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规范,进一步明确子项、办理项等实施要素,制定全省统一的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各市、县(市、区)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本级主管部门细化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上级主管部门已经明确的实施要素,下级主管部门要严格保持一致,或者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优化调整。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事项,要按照改革方案明确实施机关、监管主体等实施要素,并保持市域范围内相对统一。
(三)更新优化行政许可办事指南。2022年11月底前,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会同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同步在相关业务办理系统、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和场所进行更新,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做到线上线下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内容一致。办事指南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
二、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运用
(一)健全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机制。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制定《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更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确保清单与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及时有效衔接,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策协调联动。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确保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权威准确。
(二)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一般不得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履行行政许可设定审查程序,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省级、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省级、市级审改牵头机构应当对相关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是否违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等提出审核意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或者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处理,予以纠正。
(三)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各级审改牵头机构要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加大清理整治工作力度,防止扩大审批范围、实施变相行政许可等行为。对实施变相行政许可的,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
(四)依法依规守牢监管底线。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确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对多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职责的事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综合监管。有关部门之间就监管主体存在争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清单内的许可事项,主管部门要会同监管主体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明确监管重点,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对国务院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各级监管主体要严格执行。对省、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主管部门会同监管主体制定并公布监管规则和标准,相关监管主体要严格执行。对市、县两级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市、县(市、区)政府要及时组织修订审管衔接备忘录,依法界定相关部门及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逐项理顺职责分工,明确职责边界,确保审批监管工作有效衔接。对调整实施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主管部门要会同实施机关,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职责,逐项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防止一放了之。对取消或许可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逐项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防止监管缺位。
(五)优化线上线下审批服务。各级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要依托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和“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事项管理系统,推动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层级和业务系统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按照“网上办理优先、线上线下并行”要求,规范线上办事服务,统一网上办事入口,优化网上办事指引,提升网上办理深度;优化线下服务功能,规范政务服务场所设置,建立健全帮办代办服务体系,持续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化线上线下审批服务深度融合,推动审批服务业务全流程模块化改造,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三、保障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配齐配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力量,持之以恒抓好贯彻落实。要坚持系统思维,统筹推进行政许可事项等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确保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落实落地、发挥实效。
(二)做好工作衔接。省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本系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积极对接中央主管部门,科学制定实施规范,加强对本系统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督促指导,推动构建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各市、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在省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际,明确细化相关要素。
(三)强化监督问效。各级审改牵头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行政许可执法监督,对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变相许可、落实清单管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附件: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