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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2-09-01   审核人:

鲁科字〔2021〕15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2021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切实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制度,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且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4%(含)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可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最高6%给予补助。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且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6%(含)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可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最高6%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2.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大力开展工业企业(包括外资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培育工作,推动工业企业不断提高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省级创新平台、省级科技人才项目,应建有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在项目完成时研发投入强度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022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活动的占比达到35%左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机构的占比达到20%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壮大规模以上企业群体。按1.2倍比例调整补充全省“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实施激励引导、融资支持、“一对一”精准服务,推动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力争每年4000家企业升规纳统。(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4.优化规模以上企业群体结构。将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给予重点培育,为其提供选派特派员、政策辅导、高层次人才引进、科技金融等方面的精准服务,大幅提高规模以上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5.鼓励国有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建立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刚性增长机制,到2022年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年均增长不低于10%。建立健全省属重点工业企业科技投入通报制度。落实和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措施。鼓励国有企业建立创新平台,实现国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科技厅)

6.加强政策落实和跟踪服务。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支持政策。对研发支出强度大的企业,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对无研发经费支出或强度较低的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点对点指导;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等,开展重点服务,加速提质升级。(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稳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投入

7.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研发投入。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研发投入、创新绩效等作为“双一流”建设高校、重点建设大学、省属科研院所创新资源配置、绩效考核评价等工作的重要指标。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基础研究投入,到2022年,高等院校、科研院所R&D经费支出占全社会R&D经费支出的比重达到10%,全省基础研究支出占研发支出的比重达到5.54%。(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8.加强产学研合作力度。建立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加强跨部门统筹协调和横向联动,系统整合技术、人才、平台、资金等资源要素,更好促进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人才培养良性互动。加快各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系列政策落实,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主动联合企业以企业投入为主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对单个横向科研项目到位经费达到50万元以上的,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9.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建立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库,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入库机构,最高给予100万元后补助支持。支持企业面向全球发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海外高层次专家揭榜,以技术成果为核心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实施项目的,试点允许新型研发机构将项目资金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跨境使用,促进全球创新资源集聚。鼓励欠发达市、县(市、区),在济南、青岛、烟台等创新资源聚集区创建科创飞地,在科创飞地内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获批省级平台的,按所在地与派出地分别计算省级研发平台数量。(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三、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10.完善政府研发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将科技创新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统筹各类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11.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杠杆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牵头承担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自筹资金与省级财政科技资金配比,原则上按不低于申报支持额度4倍的比例配套自筹资金。加大科技股权投资改革力度,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共同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四、提升激励服务水平

12.突出区域评价。将研发投入作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评价重要指标,研发投入视同亩均税收。指导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将研发投入高的重大项目优先纳入各类重点项目库,优先安排贷款、用电、用水、用地、能耗排放指标等。将研发投入强度纳入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各县加强以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发改委)

13.发挥创新型城市示范引领作用。各市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全社会研发投入工作,综合运用政策宣讲、跟踪服务、考核激励等方式,确保各市全社会研发投入保持正增长。已获批开展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市研发投入强度应保持全省前列,对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下降的创新型城市进行约谈。争创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市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4.规范研发投入会计核算。针对规模以上企业开展跟踪服务,指导企业做好研发会计科目或辅助账等基础性工作,实现研发投入的单独列账、单独核算,全面反映企业研发投入情况。(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5.提高研发投入统计服务水平。按照研发统计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研发投入统计专项培训。推广企业研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帮助企业完善研发投入会计制度,提高研发投入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企业会计核算,做到账表“应建尽建”、费用“应提尽提”、数据“应统尽统”。(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统计局)

文件下载:

鲁科字[2021]15号-《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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