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山东省涉企政策 >> 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09-01   审核人:

鲁科字〔2020〕138号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我省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聚焦重点、科学分配、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引导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拨付下达资金等。省科技厅负责年度实施方案制定、项目征集、评审立项、资金分配等;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制定项目资金管理细则。

第五条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及中央驻鲁单位可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的初审和推荐、立项项目的日常管理,配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据实编报项目申请材料,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结合全省基础研究布局,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支持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可统筹用于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基础研究计划及省内联合基金等省级科技计划(基金)。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结合全省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布局,支持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支持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结合我省实际,支持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及科技扶贫项目等。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结合创新型省份建设,支持国家批复我省建设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型县(市)等区域创新体系,重点支持跨区域研发合作和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活动。

第八条  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资金,可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金,可综合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引导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立项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  省科技厅按照财政部、科技部的要求,结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部署、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以及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要求进行申报,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项目主管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对项目进行审核和推荐。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根据需要开展现场考察。综合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和现场考察结果,提出年度立项和资金支持建议。对拟分配到企业的引导资金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项目和资金分配情况,编制引导资金年度实施方案,及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实施方案包括总体目标和思路、重点任务、资金安排计划、区域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下达立项文件,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30日内,项目承担单位与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任务书作为项目执行、检查和验收的依据。任务书的技术内容和考核指标等应与申报书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项目的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事项参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8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涉及预算管理、预算调整、结转结余等,参照《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19〕12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科技部、财政部审核备案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信息公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项目进展和引导资金使用监督核查。

第十九条  引导资金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规范资金使用,自觉接受监督和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须按要求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进展成效、绩效自评等材料。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按程序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文件下载:

鲁科字〔2020〕13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关闭窗口